山西住建厅: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条件是需确保已有资质技术负责人及其余人员相应要求!
德志集团 | 发布时间:2022-12-14 1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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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第1640号)
晋建市函〔2022〕164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稳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水平,优化我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由我省及设区市(含综改区,下同)、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一)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申报要求。新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其资产、技术负责人应满足申请资质相应类别和等级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企业业绩不做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和升级的企业,应确保已有资质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类别和等级标准要求,其余人员指标满足相应类别最低资质标准要求,方可提出其他资质申请。其中申请资质增项的,与新申请资质要求一致;申请资质升级的,仍按照现行资质升级的有关规定执行。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新申请资质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二)企业资质重组、分立等变更事项办理要求。企业因重组、分立按照“建市〔2014〕79号文”办理资质变更时,应确保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类别和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市级住建部门要审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重点对原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将与拟转移资质相匹配的资产和技术力量划转至拟承接资质企业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原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情况进行核实,对于核实中发现问题的企业,不予同意其相应资质变更申请。(三)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审批要求。企业应认真填写申请材料,并对材料涉及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真实性负责。各市备案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持有旧版劳务资质证书的相关企业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备案制有关要求重新申请施工劳务资质证书。2023年3月15日前,我省具有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在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简称“智慧建筑平台”)进行用户注册,并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和满足现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的注册执业资格、技术职称、专业岗位资格证书等信息,相关信息应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上传。新申请资质企业应提前完成企业注册和信息登记工作。对未进行信息登记的人员,不作为企业资质申报和动态监管有效人员认定。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登记人员信息的真实性核查,对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为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质量,在住建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省厅委托各设区市住建部门承担属地内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审查工作。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明确具体科室,强化专业力量,建立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协同机制,严格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对审查过程和结果负责。审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审查意见后正式报送省厅。省厅将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适时对各地的审查工作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资质的,省厅将依法予以纠正,并通报相关情况。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