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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百科:设计资质对企业业绩有哪些要求?

德志集团 | 发布时间:2020-11-27 11:23:46 1771



          01《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对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情形,做出了企业业绩的规定。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具有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每行业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
          或同时具有某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4项。其中,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相应业绩不少于1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相应业绩各不少于1项,并已建成投产。2.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3.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对企业业绩做出了详细的规定。1.考核企业业绩的情形
        (1)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不考核企业的业绩;(2)申请乙级升甲级资质的,企业业绩应为其取得相应乙级资质后所完成的中型项目的业绩,其数量以甲级资质标准中中型项目考核指标为准;(3)除综合资质外,只设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该资质时不考核企业业绩;(4)以工程总承包业绩为企业业绩申请设计资质的,企业的有效业绩为工程总承包业绩中的工程设计业绩;(5)申请专项资质的,企业业绩应是独立签定专项工程设计合同的业绩。行业配套工程中符合专项工程设计规模标准,但未独立签定专项工程设计合同的业绩,不作为申请专项资质时的有效专项工程设计业绩。2.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
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1)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2)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3.平台企业业绩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的”,具体如下:

                                                                                                                      
      (1)建筑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
      (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镇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载人索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
2018年1月1日后,申请上述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的,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申报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提示要求,填报企业业绩资料,并填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工程项目的16位项目编号。
         4.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企业业绩要求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相应规模的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02关于企业业绩证明材料的一些细节。1.工程设计合同(1)不需要提供全部的设计合同,只需要合同的主要页;(2)合同的主要页应体现《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的“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工程规模指标;(3)合同主要页中体现的设计时间应符合资质申报材料的时间逻辑。2.建成投产证明《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是已建成投产的企业业绩。建成投产的证明材料包括两类:(1)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2)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两类证明文件提供其中一类即可。无论哪一类,证明文件应体现以下内容:(1)体现《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的“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工程规模指标;(2)时间应符合资质申报材料的时间逻辑;(3)若是固定格式的证明文件,须按要求填好各项内容,不得空项、漏项。
第一类证明文件,明确是由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第二类证明文件,一般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对竣工验收进行了具体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更多关注江西德志,专业做建筑资质升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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