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须依法取得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二、办理依据(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7月1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9项 名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 80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文件要求,我厅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中提交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 & 6119